委托服务合同

时间:2024-07-13 01:26:18
关于委托服务合同范文九篇

关于委托服务合同范文九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服务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服务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 ……此处隐藏16146个字……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车位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场场地使用费;

2、甲方未销售的车库车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车位使用人按与甲方协商的标准(或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向委托管理人(乙方)支付停车场场地租金。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车位,乙方按车位50.0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臵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30.00元/个〃月、车库车位50.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场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邻里中心等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恒昌〃上城】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开放或以对外招租等方式经营。甲方愿意委托乙方经营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达不到国家有关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2、达不到甲方要求的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3、达不到行业相关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甲方直接责成相关施工或供货单位整改解决;

2、或甲方委托乙方解决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及买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仲裁、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两个月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遂宁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据实赔偿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应按欠费额的3%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第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因情况紧急需抢救其他业主合法生命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行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向射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射洪县规划建设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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